2014年9月9日 星期二

3-5章 孤臣‧野叟‧春秋筆──我們的歷史筆記本 之五 〈評楊「創辦人」在宜蘭地方法院宣判後發布的一封公開信〉

第三篇  「人文」十年滄桑與楊氏辦學功過

之五
評楊「創辦人」在宜蘭地方法院宣判後發布的一封公開信
   / Thomas老藍鵲‧李宜諶  2013.12.24

2013117日,「人文」遭檢察官起訴的楊「創辦人」等五名涉案被告,經宜蘭地方法院一審宣判,均以共同正犯論處,認定觸犯刑法共同詐欺取財及偽造文書罪,並按照參與犯罪的時間長短和程度輕重之不同,分別量處36個月不等的刑期。法官在裁判量刑時,寫下如下的結論和評論──
「綜上所述,被告楊○貴、被告劉○甄、被告黃○勇、被告樊○琦、被告李○儒之辯解顯屬卸責之飾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已經明確……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上開被告詐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時間密接,犯罪手段相同,並侵害同一法益,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行為……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項罪名,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楊○貴、被告劉○甄、被告黃○勇、被告樊○琦、被告李○儒均係高知識份子,對於辦學理應尋合法之方式,竟以假借被告劉○甄仍係正式教師之名義,而將宜蘭縣政府所匯給之正式教師薪資挪供財團法人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使用,並使被告劉○甄獲取公保、健保、退休撫卹等補助,渠等犯後猶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本應從重量刑,惟念及上開匯回財團法人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之款項並未挪做私人不法使用,事發後業已全數繳回宜蘭縣政府,並衡量渠等各自參與之時間、程度有別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註一)
  一審宣判後,檢方與被告均不服宜蘭地方法院判決,正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中。事態發展至此適性教育基金會這個經營團隊,如今實無異於「通過國家認證的盜匪詐騙集團」(註二)
  926日的庭審過程,楊「創辦人」或已料到很難全身而退。擔心案情一旦曝光,勢必引發極大的非議和衝擊。因此,11月初,趕緊召回爭議不斷、已離職六年的老搭檔前副校長陳枝,回任研發處主任,掌理文宣工作;又於117日,法庭宣判當日,一確認「有罪」結果,即刻搶先發布,將黃勇校長和李儒老師聘為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註三)。俟宜蘭地方法院的判決書送達後,17日,楊親擬一封公開信(註四),隨即透過陳枝主任在其臉書張貼,藉此向不明就裡的外圍社群喊冤,同時統一徒眾對外發言的口徑。
法庭在判決書中寫得清清楚楚!有利楊等人的相關證詞與陳述,多有違常理和邏輯,且提不出具體佐證,因而「不予採信」;對不利楊等人的各方證詞,楊等又提不出有力辯駁,多為「臨訟卸責」之詞。且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再聲明異議,或已放棄詰問。法庭因而做出如判決書所載犯罪事實的認定(註五),並直斥「渠等犯後猶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
楊「創辦人」既於庭審過程,放棄詰問證人於先,一審宣判後,卻「以民粹方式,在庭外喊冤辯解」,其用心與目的十分明顯!這封充斥謊言的「公開信」,所訴求的對象只是不諳內情的社會大眾,他根本不在意圈內知情人士會如何評價。真可謂「士大夫之無恥」!
以下就針對楊信中所言,一一駁斥,以正社會視聽──
(一) 檢察官所起訴的共同詐欺取財、偽造文書罪之標的為何?楊對這個關鍵問題,始終避重就輕、糢糊焦點、混淆視聽。整封信中,像是「提供定額經費,作為辦學之用」、「彈性使用政府單位所委託的經費而不受預算法令的約束」、「基金會付出的經費,遠超過劉老師的薪水,像是大水庫的理論,縣政府並沒有損失。」、「我更不易理解,為何法官會相信:我們這一群老師,經常犧牲個人時間,不領加班費投入教學工作;而我個人……甚至募集上千萬元的金額投入辦學。竟然會,為了圖利基金會區區二百多萬元……甘冒犯罪之虞,作出聯合向宜蘭縣政府詐欺取財的動作?」及「為什麼楊貴等人為宜蘭縣政府爭取數千萬元投入人文國中小的教學現場,卻因為,為了展現公辦民營的特色,調整了用人用錢的方式,而受到刑法的論處?」等諸多辯解,無非是想誤導外界「他楊貴只是把縣政府本該提供作為辦學之用的定額經費,彈性做了『提前使用』、『挪為他項使用』或『忙得忘了』而已。並沒有詐騙意圖,縣府最終也不會有損失。」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當然不是!
1.  檢察官所起訴的共同詐欺取財、偽造文書罪之標的,既非縣政府依約應支付基金會的款項,也不是基金會將縣府依約撥付的款項,從甲項科目彈性挪作乙項科目使用;而是楊主使基金會與另外四人合謀,以「人頭」惡意向縣府「額外」詐騙得來。依法依約,縣府本不該支付這筆款項。
2.  若非「人文」以非法手段巧取豪奪,縣府這筆年度教育預算,早已分配給其他有合理需求的學校使用了。楊侵害了資源分配正義,一則,縣府少了可分配的公共資源,公庫怎會沒有損失呢?二則,弱勢學校教育發展的資源與機會,被楊掠奪、剝奪了,其相對損失更大呀!
3.  不只是該疑問他為何不要循正常管道?更疑問他要等東窗事發,才來說他沒有要侵占或詐欺宜蘭縣政府,說他的大水庫理論。如果真的是同意劉老師留職停薪,劉老師也應該很清楚,但似乎是『郎有意,妹無情』,一廂情願的想法。所以劉老師跑去念研究所,楊的認定是可以隨時回來工作,當成調適。一點也說不通!一般同意留職停薪,也一定會有時間起迄,這個事件中並沒有這安排,更無法提出舉證有這安排。而且只仰賴一群老師兜不上的證人的說詞,這樣還可以說他原意是有要安排另聘老師,不是也前後說不通嗎?不相信的人當然可以猜測,這些種種的說詞都是東窗事發才……不然就是他真的很忙,忙到劉老師繳回這筆薪資,所有業務相關的老師,都不覺得這件事要處理,但,可能嗎?和金錢有關的事有可能不敏感對待嗎?」(註六)
4.  誠如一位耿姓前家長所言:「難道不知所有公務的錢,除了公用外,還要法用嗎?『事發後,業已全數繳回宜蘭縣政府。』請問,如果沒事發的話,錢不就被挪用了?
5.  「縣府鼓勵私人興學,比照同等公立學校規模撥付定額經費,開放『公辦民營』辦學空間。」與「基金會承攬『公辦民營』學校,以董事會挹注及對外募款贊助辦學,實踐教育理想。」是兩碼子事,楊怎能以「我個人……甚至募集上千萬元的金額投入辦學」反證自己不會詐欺取財?同時向縣府表功、討人情呢?況且,家長和社會各界捐款贊助的對象是基金會,而非楊個人,財務也要依相關法規處理,無論使用目的、程序和績效,都要接受體制和公眾的監督。哪能藏到「黑盒子」裡,不入帳,規避監督,由楊做最終支配呢?!
(二) 楊以「我基於公辦民營的精神,為了珍惜人才,乃保留其職務,期望劉主任經過調適後,隨時可以回來工作。同時,並要求其將薪資繳回基金會,由基金會另聘老師加入學校陣容。可惜,由於當時忙於協助台中雲林推廣適性教育,疏於追蹤劉主任繳回薪資的處理,才導致該筆款項被留置於基金會之保管箱,而未及時投入學校人事之應用。」之漂亮說詞,美化其犯罪動機,掩飾其「以『人頭』向縣府『詐領薪資』,藏放『黑盒子』以供運用。」的真正意圖。這種作法,無非是想欺瞞不諳內情的社會大眾,為遭定罪的難堪遮羞,同時塑造自己愛才惜才的形象,博取輿論之同情與寬諒罷了。
1.  即便劉甄老師是位不世出的人才,楊也沒必要甘冒不法,用「留人留職」方式虛位以待吧?說穿了,不過是逮到一個可以「冒牌、借殼」的機會。讓劉老師「虛位」愈久,楊可以支配運用的黑戶資金愈豐,當然如獲至寶!在「疏於追蹤」了兩年半後,若非吳新校長和謝凱執行長認為玆事體大,堅持要求劉老師回校辦妥離職手續,楊「創辦人」會不想繼續「疏於追蹤」下去嗎?而劉老師的案例絕非個案,詐領薪資的手法也不止一種,以「人頭」方式詐領的,也不限於薪資一項。這種長期性、系統性向公庫及家長詐財、斂財的組織犯罪戲法,難道不是楊「創辦人」一手主導操控的?誰有這種動機和能耐?
2.  大凡「人文」的老師和家長都知道,劉甄老師是楊到任後,唯一從創校之初留存下來的活口。她寧願放棄近十年的資歷,辭去教職,實因「被折騰得厭倦了,灰心喪志了,想投身宗教,安身立命。」這才是最接近真相的事實。
3.  這十年之間,被楊蹧蹋、踢掉的人才、幹才和將才,不知凡幾?劉甄老師怎會是楊如此珍惜、想虛位以待的人才呢?楊吃人不吐骨頭,即便此刻,仍不忘再刮點油水下來,欺世盜名!
4.  「國家為了體恤教職員工的實際需求,開放了很多稱為『留職停薪』的假別,如育嬰假、伺親假等,請假期限從6個月到2年不等;請假人員之薪資保留,學校得據此經費,聘請代理老師。如此一來,老師的工作得以保留,所應聘之代理老師之薪資亦有所本……但我的疑問是:楊教授為何不協助劉老師,依合法途徑辦理留職停薪?因為如此一來,名正言順,劉老師既可保留教職,代理老師亦可以正式名義代理……」(同註六)有合法途徑辦理留職停薪,捨此不由,反倒甘冒違法風險,楊要如何自圓其說、繼續瞎掰下去呢?潛在利益實在誘人,不是嗎?
5.  況且,留職停薪時,薪資的處理也有法定程序。能兜個圈子,先進當事人銀行帳戶過水、漂白,再「偷渡」到不受體制監督的「黑盒子」裡藏放嗎?或許正因如此一來,楊「創辦人」就沒有聚斂黑錢,供其運用的空間了,才會藉勢藉端要求屬下配合,以非法手段完成犯罪,不是嗎?
(三) 楊引述宜蘭縣教育局國教課前課長游2002年發表的「宜蘭縣縣屬學校委託私人辦理之探討」一文,辯稱自己誤信了其「受託單位……可依其辦學需求遴聘適當的教職員工,彈性使用政府單位所委託的經費,而不受預算法令的約束。」一語已落實為法律,導致誤觸法網。這種說辭非旦牛頭不對馬嘴,也有違經驗法則!
1. 游文指的是「遴聘適當的教職員工」。而楊是把他認為難得的人才劉甄老師流放在外,「僅保留公保、健保、年資、退休撫恤等權益」,目的則是假藉其「縣聘正式教師」的身分,從縣府把薪資騙到手,再從劉老師銀行帳戶過水,繳回「不入基金會帳目,只有『創辦人』有權動支的黑盒子」。這是典型的用「人頭」向縣府詐財,再藉基金會名義和保險箱藏「黑錢」的手法。
2. 縣府和基金會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具體規範於《宜蘭縣屬各級學校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註七)中;而適性教育基金會與縣府也在2008年中正式簽訂宜蘭縣頭城鎮人文國民中小學校務特許委外辦理行政契約書(註八),有關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明列於第四條第四款「乙方預算之編製、執行應依本縣各機關學校編製總預算注意事項、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規定辦理」。楊「創辦人」擔任基金會執行長,豈有故作不知「彈性使用政府單位所委託的經費,而不受預算法令的約束。」尚未落實為法令之理?即便已落實為法令,按游文語意,也非表示「可另向政府額外詐取本不該撥付的款項,以供彈性使用。」其道理十分淺顯,豈容扭曲?
(四) 至於楊說:「為什麼楊貴等人為宜蘭縣政府爭取數千萬元投入人文國中小的教學現場,為了展現公辦民營的特色,調整了用人用錢的方式,而受到刑法的論處……原來,公辦民營精神要真正落實,還大有困難。」並引述《自治條例》有關條文做為「如此調整應該符合公辦民營自主精神」之辯解,更是離譜到極點!
1. 假如,大家都用這種「目的和程序都不正當」的不法手段,調整用人用錢的方式,來展現辦學或經營特色的話,公庫恐怕不用多久就被五鬼搬運光了,國家財政也早垮了!這會是公辦民營精神嗎?這像「高知識份子」說的話嗎?這是作育英才的「為師者、辦學者」說得出來的話嗎?
2. 楊引用《自治條例》「受託學校之法規制度、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得自行設置。」之條文,辯稱自己所做所為都在許可的自主空間內。是欺人無知、不察!殊不知楊把縣府對「承租模式和部分補助模式」公辦民營學校的規範,硬套在「特許模式」的「人文」身上。按《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特許模式是「依教育部或本府相關規定辦理。」而非「得自行設置」。
3. 至於其他條文的引述,則是東拉半句、西扯半句,胡亂拼湊得不知所云了!按其用意,最終無非是想硬ㄠ成「要落實公辦民營精神,就應該讓他享有充分而完整的自主權、自由裁量權和話語權,而且應該特許他,視需要自由取用公庫。」這種妄語,實在無需置評。
(五) 對這整件事,楊從頭到尾都不承認是自己主導。說:「法官認定我主導一切……卻只因一人的指稱,都判定確屬我所為。」我們要問,難道不是嗎?
1. 整個「人文」,除了楊「創辦人」之外,誰有「動機」,同時兼具操作組織犯罪的支配力?又有誰能主使、支配楊「創辦人」從事不法勾當呢?
2. 若非楊起心動念和主導,何需找那麼多像是「為了展現公辦民營的特色,調整了用人用錢的方式」、「落實公辦民營的精神」、「太相信了宜蘭縣政府的初衷」、「誤信了教育局國教課前課長游生『宜蘭縣縣屬學校委託私人辦理之探討』一文的論述,都已落實為可行的法條及取得社會的共識」,以及「為了珍惜人才,乃保留其職務,期望劉主任經過調適後,隨時可以回來工作」等等冠冕堂皇、似是而非的藉口和理由,替自己沒做的事辯駁呢?邏輯上根本說不通啊!
3. 楊「創辦人」之所以不肯承認,是自己主導這整件犯行,其實除了應承擔罪責刑期的現實考量之外是怕人罵他「壞蛋頭子」、「帶壞後生晚輩的大壞蛋」。但四位夥伴不管出於何種原因,未供出是楊藉勢藉端,主使大夥參與犯罪。法官縱然有「是楊貴主導一切」的心證,也只能以「共同正犯」論處,替楊分擔了罪責,而便宜了楊。楊既想擺脫罵名,又想往自己臉上貼金,增添幾許道德光環。因此在公開信的後段提及四位夥伴時,忘情地寫道「……他們只不過,因相信我所說的公辦民營的精神,接受了我的決定……卻必須在年輕的生涯中,留下犯罪的紀錄。我的牽掛與愧歉,實在難以名狀。」當楊「創辦人」往自己臉上貼金,說四位夥伴「接受了我的決定」這句話時,不正好不打自招,「承認是自己主導這整件犯行」嗎?
(六) 根據判決書所引用的證詞顯示,楊與時任基金會秘書的操盤手李玲串證,誣指「把劉老師繳回的薪資,以現金存放基金會保管箱,不入帳」的做法,是謝凱執行長主使授意(註九)。信中更辯稱:「……包括劉老師原本將薪資繳回基金會帳戶,後被改成現金繳回放入基金會保管箱,『這種連我自己都驚訝的作法』……」以及「真正把錢沒有妥善處理,又不是你們五位,為什麼要受到這樣的屈辱,一定要上訴……」等。連這種話都說得出口,還敢寫成白紙黑字,攤在大家眼前,才真讓人驚訝!楊一再下探人性卑劣的可能性,也考驗著圈內知情人士和社會能容忍的底限!我們就來看兩則不容狡賴,湮滅不掉的歷史記錄──
1. 20111229日,那場有如宮廷政變的基金會董事會議上,凱執行長拿著一袋裝有1,936,220元的現金袋,向董事會議報告他認為「不合法」的財務操作問題時,遭楊「創辦人」以耍無賴般的「要死,大家一起死」要脅,要謝執行長為他沒做過、且想導正的事共同負責
謝執行長所談的違法財務操作問題,分為所謂的「教師回款」(含劉甄老師的案例)和以「人頭」核銷未用完的經費兩大類,楊「創辦人」至少從2006年即開始「冒牌」佛光山基金會,以教師當「人頭」,向公庫騙錢、挖錢,藏放「黑盒子」,供其運用。這是一種長期性、系統性的慣用技倆!
下面就自董事會議紀錄逐字稿(註十)中摘錄部分關鍵對話──
 謝:「……我一直認為基金會本身是公益的……如果你不是一個合法的操作模式,你用再多的方式去包裝,我覺得它怎麼樣去昭公信……所以,這幾年我的重心是放在怎麼樣讓基金會所有的收入、所有的支出讓它合法……為什麼今天要來開會?就是在於我提了一件事情,我不知道這是不是也要跟董事長報告……就是所謂的教師回款:
我們會發生那件事(編按:指20108月,謝執行長與吳○新校長要求劉○甄老師回校辦妥離職手續,呈報縣府),就是今天所謂正式教師,你今天要產生休假的行為,它有一定的核假的標準,那我們現在採用的行為,就是讓他暫時就去休息了,也不在學校教書。事實上在座的,自己都很清楚,這本身就是非法的行為。我們要求他把薪資回到基金會來,這都完全沒有帳,就在你面前
然後,今天我們像這2年開始,有的時候帳從95100年,有時候會產生人事費沒有完全用完,不繳回國庫,用人頭去核銷。今天你簽一簽、簽一簽,大家簽一簽之後,把這筆錢全部領出來,也到了人事的專戶、或到教學專戶……這個專戶本身就是黑錢。這個專戶本身就是黑錢的情況下,對財務人員來講,你怎麼樣去管制他的操守?
一堆錢完全沒有帳!193萬……曾經有一位老師(編按:指涉案被告劉○甄)在外面留職停薪了3(編按:20083~20108),她可以每年拿考績獎金!她可以每年升遷!這樣子的一個事情,對當時的校長、或對當時的基金會來講,如果今天被人家舉報、被人家舉發了,今天我不知道後果會怎樣?因為我不是縣聘的老師,我只覺得在一個所謂外圍的人來看這件事的時候,我覺得它是非常的不公平,也是不合法。
所以……這個錢我必須就直接回到基金會,直接作帳做進去,我也希望這樣……今天就比較簡單的做這樣子的一個報告。」
楊:「人文是一個公辦民營的學校,是一個開放性的制度,所以他剛剛覺得是違法的事情,我們還有討論的空間……我們在過去老師休假的部份,是一定是公開對外宣告的,所以不要那麼快的把它當成是違法的部份。
另外還有就是公辦民營,在重新創立一個新的制度,所以我非常謝謝您的擔心,也讓董事長擔待了,我只是做一個補充說明。所以,不要那麼快的把它當作是違法的部份。如果違法,如果是違法的,我們共同承擔嘛!是不是這樣?還沒有到違法的一個程度。
謝:「因為所謂的違法,我覺得是共同承擔。因為共同承擔,我把它談清楚以後,所謂的違法,我們常講違法不是我們自己解讀。
楊:「對,沒有錯、沒有錯!」
謝:「違法的本身,因為這些薪資本身,是由國家透過議會來監督,撥給人文國中小。」
楊:「是、是、是、是、是!」
謝:「……我剛剛才強調的是說,因為這個本身是不見容於現在的法律裡面,所以我們做了這樣的修正……對我來講,我希望把它關掉,我比較好做我的財務交接。如果下一任執行長跟下一任董事長認為,我們就是公辦民營,我們今天怎樣怎樣的……ok,fine!但畢竟這是我的工作……我的價值觀就是認為說,不管我們用什麼樣子的理念,用什麼樣子的糖衣去包裝,國家有一定的法律的基礎,我們本來就應該遵循國家法律的途徑!
那今天我們想要這樣做,我們應該要跟它溝通。因為,就這2、3年我跟縣政府溝通部份,我覺得縣政府沒有那麼顢頇,可以說,到最後,我們誤導所有的人說縣政府很顢頇……縣政府講的很清楚,很多事情你不要一廂情願做你的部份;就是說,因為你是公辦民營、因為你是跑先鋒,然後你就訂了這些制度,這些制度並不見容於現在的系統。你可以跟我談,我們可以找到一個方法;如果真的不行,真的不要做!
因為畢竟,我們是跟人家簽約,是不是應該尊重我們的這個所謂的老闆?!」
2. 2013年元月下旬,家長們在「老張看人文」部落格,為了「學校違法向家長收取『適性教育費』乙事始自何人?」的話題爭論不休(註十一)。一派家長把矛頭對準謝凱前執行長和吳新前校長,另一派家長也搞不清楚這段歷史來由,在雙方的批判即將有定論時,吳前校長唯恐大家以訛傳訛,替人揹了黑鍋,22日,以「小浪子」為名貼文澄清,但表明真實身分,把收取「適性教育費」的來龍去脈說個清楚。
文中,還談到一段發生在2012年元月的秘辛。當時,距楊「創辦人」發動宮廷政變的董事會議之後不到一個月,謝、吳兩人對自己不久於其位,均心知肚明,想在卸任前把收支帳做個總結算,以利交接;並儘快公告週知,回應家長質疑多時的「財務作業未透明公開」事宜。詎料,竟遭楊幫人馬直闖校長室,強行阻擋,「印好的《人文知音》,也不准發下去給家長知道」,說:「這樣,未來就很難跟家長收錢。」好在!在此緊要關頭被來視察的縣府督學當場抓包,好幾件疑涉不法的弊案就此曝光。
之後,由政風處啟動行政調查,並移送檢調司法單位偵辦審理,最終,宜蘭地方法院一審也在201311月宣判,涉案五名共同正犯均判處有罪。只是現在楊怎麼還有臉寫說:「宜蘭縣政府也不為自己的理念幫忙爭取」、「這樣的瑕庛應該可以經由行政協商的手段,作適度的處理……我很難理解,政府主管單位為何不能積極協助一群為公辦民營付出這麼多的教師們,找到適當的補救之道,而必須交付司法機構處理。」呢?楊「創辦人」不但把縣府當笨牛,尚且把家長當肥羊,任其宰割收刮。楊不自問何以如此缺德無恥、沒品沒格?還要栽贓嫁禍他人,竟然還敢埋怨縣府未包蔽犯罪,堅持要依法處理!這是什麼樣的經營團隊?什麼樣的辦學者呀?
下面就是這段秘辛記載──
「……1011月,兩位大頭(編按:指謝○凱執行長及吳○新校長本人)發現學校目前單單靠政府預算,就可以達到收支平衡(那兩年政府預算也偷偷的成長了快四百萬……),所以打算停收3,600當做德政,不要給家長帶來太多負擔。注意!是停收,是年度財務結算之後的停收。不過,當時打算要接班的人不爽,因為這樣他未來就沒有額外的收入了(其實,那保管戶裡的一千多萬不亂花,都可以用到基金會的合約結束了) 。所以就帶著一批家長效法諸葛亮七進七出(這是誇飾,大概一下午三次而已)校長室,印好的人文知音,也不准發下去給家長知道,因為這樣未來就很難跟家長收錢(原音) 。當時,不巧被來視察的教育處督學和長官看到,一時驚為天人。接下來,就是一連串的公文往來。『人文解密』裡面都列得很清楚(我還真佩服『人文解密』,這些東西都拿的到,裡面都沒校長或是學校章,我猜縣府真的有人看不下去了!) 。才會要求新任的董事會,把這些錢退還給家長。」
(七) 楊在公開信的後段,提及受其牽連淪為共犯的四位夥伴時,仍不忘以慣用手法,想為自己增添幾許道德的光環。因而寫道:「另外四位夥伴何其無辜!他們只不過,因相信我所說的公辦民營的精神,接受了我的決定……卻必須在年輕的生涯中,留下犯罪的紀錄。我的牽掛與愧歉,實在難以名狀。」在法庭內、法庭外這麼多事證、人證之前,仍堅不認罪、認錯的人,會有什麼發自肺腑的善意之言?從判決書中瞭解到整個庭審過程,從這封公開信中洞見楊藏不住的機心,益發印證其人、其事、其行無與倫比的扭曲,實在讓人有「難以名狀」的不舒服!
    1. 「不是自己的東西,不要拿、不要貪。」這種判斷根本無需法律素養,甚至連法律常識都談不上,而是基本的教養和人類社會普遍的原則規範,「不該幫助別人犯罪」何嘗不是?「四位夥伴」都已成年,且「為人師表」,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承擔自然而合理的結果。」正因為年輕,人生的路還很長,要繼續沆瀣一氣,把靈魂交給惡魔驅使?還是回頭是岸,重新選擇人生?端賴自己的抉擇!
    2. 這位「為人師表的師表」,今後或許更「不怕開水燙」了,說什麼都是多餘的。若非「四位夥伴」配合偽證,讓法庭無法發現五名共犯在犯行上的主從關係與涉案程度之真實狀態,更感受不到「四位夥伴」犯後的悔意,楊的刑期恐會更重,而部分夥伴則可能獲得相對輕判,甚或緩刑。楊非旦「得了便宜,還賣乖」,此刻,仍不忘惺惺作態,搶個道德光環往自己頭上戴!該「牽掛與愧歉」的是這個!也何止是這個!假如楊懂得「外慚清議,內疚神明」,也不至於從庭內到庭外、自始至終硬ㄠ到底了。
  走筆及此,不勝唏噓。楊所留下來的,或許正是日後人們想儘快抹去的東西。這位困頓過、壓抑過、力爭上游過的礦工子弟,當他頭頂光環,意興風發地站上教改的鋒頭浪尖,有機會施展所學所能,以成就更多人來實現自我時,何以最終竟以這樣的局面收場?一切問題的癥結,恐怕還得回到楊本身來找,而這恰是楊最不願意面對的!十九世紀德國教育家福祿貝爾(F. Froebel1782年-1852)的名言:「教育之道無他,唯愛與榜樣而已。」至今依然迴盪人心,只是這句話由楊「創辦人」嘴裡說出來,就格外諷刺了!同一世紀英國教育哲學家史賓賽(Herbert Spencer1820年-1903)也說道:「我們終其一生,也許不會累積太多的財富,也許沒有什麼名望,但每個父母都透過生活,累積了一些好的經驗和品行,把這一點點留給孩子吧,他們會用新的生命去放大,發出光芒。」或許楊「創辦人」什麼好東西也沒為「人文」留下,也不會給「人文」留下什麼好東西。但至少可以想一想,是否該為子女留點「品格的好榜樣」?別讓子女一輩子活在他留下的陰影中。
 ~本文錄自 一隻藍鵲‧一隻隻藍鵲 部落格

  一:參見 人文解密 2013 十一月 2013.11.7 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50號刑事判決書
  二:適性教育基金會以楊「創辦人」為首的五名共犯,均遭法庭宣判共同詐欺取財及偽造文書有罪,也終審定讞了。其中包含一名基金會前執行長(楊○貴)、兩名前董事(楊○貴、黃○勇)、兩名現任董事(黃○勇、樊○琦)、三名前校長(楊○貴、黃○勇、樊○琦)、一名現任校長(黃○勇)及人事主任(李○儒)。「人文」除了遭楊「創辦人」冷血罷黜的一任執行長(謝○凱)和校長(吳○新)之外,十年間,這個經營團隊從楊「創辦人」以來的執行長和歷任校長無一倖免!
  四:參見 陳○枝FB轉貼「楊○貴的一封公開信
  五:詳見 人文解密 2013 十一月 2013.11.7 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50號刑事判決書法庭認定楊「創辦人」等五人主要的犯罪事實如下──
(一)971 2 月間,楊○貴趁劉○甄老師無意願繼續於該校任職的機會,向劉表示仍可繼續掛名學校教師,按月領取薪資並補助公保、健保及退休撫卹,惟劉需將取得之薪資繳回適性教育基金會,以供運用。獲劉老師及黃○勇校長同意後,於973 月間起,楊○貴、劉○甄、黃○勇、李○儒竟基於為意圖為自己、基金會不法所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楊○貴指示基金會秘書李○玲、會計吳○貞及人文國民中小學人事李○儒等相關人員,自973 月起,按月於人文國民中小學「員工現金給與印領清冊」、「考績獎金及晉級差額印領清冊」及「年終獎金給與印領清冊」上,虛偽記載劉任職領薪及考績之不實事項……逐月持向宜蘭縣政府申報劉973 月至977 月之薪資而行使之,並按月補助劉公保、健保、退休撫卹等補助。於978 1 日黃○勇卸任校長職務,樊○琦接任校長(任期978 1 日至997 月)後,楊○貴等人又用同樣的操作手法,逐月持向宜蘭縣政府申報而行使之,據以請領劉978 月至999 月之薪資及9798年度之考績獎金及年終獎金,並按月補助劉之公保、健保、退休撫卹補助。施此詐術使宜蘭縣政府陷於錯誤,誤認劉仍係人文國民中小學正式教師,而於前述期間給付劉○甄薪資、年終、績效獎金、公保、健保、退休撫卹等補助合計2,130,847 ,足以生損害於宜蘭縣政府對於教師薪資核發之正確性。
(二)前揭薪資、年終、考績獎金款項匯入劉○甄設於臺灣土地銀行宜蘭分行帳戶內,得手後,再由劉以轉帳或現金提領方式,將前揭每月入帳之薪資及年終獎金、考績獎金匯至適性教育基金會設於臺灣土地銀行宜蘭分行帳戶內,再由楊○貴指示李○玲,由李○玲指示會計吳○貞將劉匯回款項自帳戶領出,並以現金方式存放於基金會保險箱內之盒子,或由劉領取現金後委託李○儒交付予吳○貞,亦以同樣方式存放在盒子內,供基金會運用
(三)998 月間,時任人文國民中小學校長吳○新及基金會執行長謝○凱認為楊○貴以虛報劉○甄薪資轉匯入基金會帳戶內情形可能違法,且亦需每月支付劉公保、健保及退休撫卹等費用,遂要求劉正式辦理離職手續,宜蘭縣政府教育局方停止續撥教師薪資、獎金、公保、健保及退休撫卹予劉。
  六:摘自人文解密 2013 十一月揭露 2013.11.7 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50刑事判決書之回應貼文
  九:詳情參見 人文解密 2013 十一月 2013.11.7 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50號刑事判決書判決書引述楊○貴等誣指謝○凱執行長將劉繳回之薪資藏放於「黑盒子」的有關證詞如下──
辯護人為被告楊○貴辯護稱:「……被告劉○甄之薪資繳回到財團法人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是要另外聘請教師……後來因為被告楊○貴已不管理財務,全權由謝○凱處理,才導致這些經費實際上沒運用到學校運作云云」;
被告楊○貴辯稱:「繳回款項如何處理,係謝○凱、李○玲決定」;
證人李○玲證述:「被告劉○甄的薪資放在保險箱的事情,被告楊○貴應該不知道,因為被告楊○貴完全將財務部分授權給謝○凱,所以細節處理被告楊○貴不過問。是伊請示過當時的副執行長謝○凱,謝○凱說先放著,看情況再決定。
  十:參見 人文解密 2011 十二月 2011.12.29 基金會董事會會議內容-逐字稿01:28:30~01:50:48
註十一:參見 老張看人文 2013.1.29 轉貼網友留言〉一文


縱橫「人文」十年歷史‧鞭辟楊辦學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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